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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

一、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 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提醒柴油車車主需於自主管理標章有效日期屆期前再次進行排煙檢測以取得優級自主管理標章,以免因逾標章效期進入空品維護區違反規定遭罰。

二、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 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焚 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三、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 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或出廠滿5年以上之未完成年度 排氣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優級自主管理標章可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 測站進行排煙檢測(線上預約網站:https://mobile.epa. gov.tw/dce/checkinonline1.aspx)取得,機車排氣定期 檢驗可至各縣市定檢站辦理(定檢站查詢: https://motor.epa.gov.tw/Station/ST_Map.aspx);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服務專線:02-27208889分機7250或 7238。